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qzlw | 时间:2021-03-24 11:34:09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搞好会员服务,根据《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泉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在粮食行业或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和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h22376571@163.com);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者发给《入会通知书》,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颁发会员证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络员自动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会评比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由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