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
作者:qzlw | 时间:2018-04-23 00:00:00

福建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认定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规范服务为抓手,以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放心粮油产业链和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为目标,全面提升粮油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第三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放心粮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指由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示范批发市场、示范销售店等其他符合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标准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原则上是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须正式开业运营(按周年计)2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只要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第七条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通讯设备。

第八条    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

第九条    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条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常规检化验能力;已经获得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认证。

第十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有独立建账的,近2年内未发生连续亏损。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强买强卖、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哄抬粮价;不销售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四条    企业规模

一、示范加工企业

1、稻谷、小麦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棉籽油、棕榈油精炼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葵花籽油、米糠油、亚麻籽油精炼能力达到2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芝麻油、油茶籽油精炼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1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4、米粉、方便米饭、杂粮加工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主食厨房

粮食主食制品(指馒头、花卷、包子以及主食面包、糕点等蒸制或烘焙主食品)生产能力达到2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示范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500m以上,年配送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配送营业额达到750万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门店10家以上,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

四、示范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达到25亩以上,年粮油商品批发总量达到25万吨以上。

五、示范销售店

示范销售店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放心粮油”经销店营业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军粮供应站(点),根据企业规模参加示范销售店或经销店评定。


第三章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五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实行逐级申报,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每年申报一次,企业应在10月底前自愿向所在地设区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所需执照或证书均为副本):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粮油质量承诺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五)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需同时报送上年年度信息报表;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放心粮油”企业实行逐级审核,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5日个工作日内应认真审核材料内容真实性,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粮食局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统一收集按规定时间报省粮食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省粮食局、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设区市粮食局和粮食行业协会审查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再次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认定的,由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并颁发标牌。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告知有关市级粮食行业协会和企业。


第五章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省粮食行业协会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复宙,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业协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应由认定单位终止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以及其他违规、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或在抽查中提供虑假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对因上述问题被终止“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资格的,应通过文件或网站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失效。失效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自原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七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企业宣传,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制作证书标牌,不得将已获得的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经营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可根据各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承诺书


(公司全称)是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年认定的第*批全省放心粮油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本企业自愿参加申报工作并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所报送的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二、本企业****年以来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规失信行为。

三、本企业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商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本企业保证遵守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有关“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期报送信息报表。

五、本企业认真遵守《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缴纳会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年月日